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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兴兵律师亲办案例
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告诉你在借贷凭据上签字一定要小心!
来源:江兴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6
浏览量:367

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许多情况下还有其他关联人参与,如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等。在进行详细介绍前,我们来看个小案例:

武汉市江汉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贷款人)与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借款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三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人于2014年4月22日前一次性向贷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以及利息;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借款本金的0.1%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至借款人全部清偿止。

同日,被告崔某某、钟祥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小贷公司、建筑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5,0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的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借款人应付费用;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被保证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保证的债权及被保证的范围全部清偿完毕时止,若合同借款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贷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向贷款人清偿相应的债务。

2014年1月23日,小贷公司向建筑公司发放了贷款5,000,000元。建筑公司偿还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建筑公司未还本付息,崔某某、科技公司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故小贷公司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浦发银行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

庭审中,被告崔某某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其作为担保人不成立,当时小贷公司业务员告诉他因为借款是其介绍的,他签字后方便催收,出于这个目的他才在《保证合同》上签了字。被告科技公司辩称没有科技公司关于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该保证合同无效。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小贷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崔某某、科技公司与小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小贷公司与建筑公司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小贷公司与崔某某、科技公司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小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建筑公司发放贷款5,000,000元,现借款期限届满,建筑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本院对小贷公司要求建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崔某某、科技公司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自愿为建筑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故小贷公司要求崔某某、科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31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贷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4年4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崔某某、科技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崔某某辩称其是为了便于小贷公司催收才在《保证合同》上签名,其作为担保人不成立,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保证合同》上签名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该抗辩观点不予采纳。科技公司辩称没有科技公司关于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保证合同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故法院对科技公司的该项抗辩观点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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