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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履行患者在院死亡争议的尸检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获得赔偿
来源:江兴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6
浏览量:402

    2019年11月10日,患者李某因情绪低落入武汉市江汉区某医院精神科住院。入院诊断:1.心境情感障碍2.不典型帕金森综合症3.严重营养不良。经一段时间的治疗后,2019年11月25日的《心电图报告单》诊断:心室停搏;2019年11月26日《出院记录》记载“09:06心电图检查提示各导联呈直线无波形,宣告临床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a)多脏器功能衰竭(b)严重营养不良。

    患者家属因对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异议,认为存在医疗过错,遂携带病历相关资料来律所与医疗纠纷办案团队律师江兴兵、何盛面谈,希望能够找出医院的问题,代理维权。经详细了解了患者的就诊进过、特别是对死者病历资料的分析研判,认为本案中患者的死亡存在异常,被告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存在如下过错:第一,病历资料记载患者死亡时间存在矛盾。第二,医院没有治疗患者营养不良。第三,医院没有在患者死亡前进行抢救。第四,医院未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确定死亡原因。按照卫生法律规定,在患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存有疑问情形下,医院应告知家属尸检确定死亡原因,本案中医院未尸检履行告知义务。此外,还存在病历记载错误、医院隐瞒、拒绝提供相关病历的情形。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正式向武汉市江汉区某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方找准了医院过错所在,占据了有利的诉讼地位,本案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及时支付各项赔偿金,此案了结,本团队律师代理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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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江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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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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